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個人財產,對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規定征稅:
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三、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相關境外交易單據或海關報關單據、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相應的財產原值、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財產原值,是指售出方個人取得該拍賣品的價格(以合法有效憑證為準)。具體為:
1、通過商店、畫廊等途徑購買的,為購買該拍賣品時實際支付的價款;
2、通過拍賣行拍得的,為拍得該拍賣品實際支付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通過祖傳收藏的,為其收藏該拍賣品而發生的費用;
4、通過贈送取得的,為其受贈該拍賣品時發生的相關稅費;
5、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以上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在拍賣財產時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相關稅金及附加。有關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圖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