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1.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印有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對外出版機構名稱,從左至右,由國務院制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從左至右循環,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直徑為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為4.5厘米,國徽由中央政府公布,國徽對外公布機關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頒發。
五、國務院直屬機構印章,正部級單位直徑為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為4.5厘米。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印章刊於國徽中央部位,無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印章刊於五角星中央部位,國徽或五角星對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頒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構名稱,從左至右,由國務院簽發。
7.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印章,直徑4.5厘米,從左至右循環使用,印有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和國務院發布的國徽外國出版機關名稱。
8.國務院各部委外事司(局)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公布的國徽和國徽對外公布機關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制作。
國務院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機構,法定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國家”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中央政府出版的國徽名稱和國徽外國出版單位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制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印章的歷史背景;
1949 10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於1年6月,“代表中國人民* * *並在國內領導國家政權”。中央人民政府印章是國家主席或中央人民政府在發布各種法令、命令、指示和行使其他權力時加蓋公文印章的憑證令牌,具有特殊意義。
1949年6月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成立後,周恩來委托陳叔同為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下屬機構聘請著名學者管理印。事實上,副秘書長齊雁鳴負責國家印度的規劃和發展。
9月27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印章”的公章得到確認。10年10月27日,政府印鑄問題最終討論稿上交。經毛澤東、周恩來批準後,交付國璽刊鑄,於310年10月30日上午9時刻交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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