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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殘損人民幣銷毀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貨幣發行管理,提高流通中貨幣整潔度,維護人民幣信譽,保障殘損人民幣銷毀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損人民幣包括汙損人民幣和殘缺人民幣兩大類。

汙損人民幣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磨損、侵蝕,造成外觀、質地受損,顏色變暗,圖案不清晰,防偽功能下降,不宜再繼續流通使用的人民幣。

殘缺人民幣是指票面撕裂、損缺的人民幣;

停止流通人民幣的銷毀適應本辦法。第三條 殘損人民幣銷毀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具體負責殘損人民幣銷毀業務。第四條 銷毀殘損人民幣可采取蒸煮噴漿、機械粉碎、鈔票自動處理系統聯機銷毀以及火焚等方式。殘損人民幣銷毀的標準是:

(壹)紙幣銷毀:

1.機械銷毀:鈔票呈不規則條、片狀,無法拼湊;

2.蒸煮噴漿:鈔票呈紙漿狀、圖案完全消失;

3.火焚:鈔票完全化為灰燼。

(二)硬幣銷毀:徹底改變規格、形狀,圖案消失,全部熔化。第五條 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根據各自的銷毀業務量、銷毀能力、交通運輸狀況,相對集中設置銷毀點,並報總行備案。第六條 設置殘損人民幣銷毀點的條件是:

(壹)符合銷毀工作要求的復點、銷毀和保衛人員;

(二)具有負責復點和銷毀工作的專職管理人員(科級以上);

(三)具有存放殘損人民幣的庫房;

(四)具有復點、銷毀殘損人民幣的專用場地;

(五)具有復點、銷毀殘損人民幣的必要設備;

(六)各種必要的安全設施。第二章 計劃第七條 殘損人民幣銷毀實行計劃管理。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根據轄內市場貨幣流通狀況及銷毀能力,編制分金額與券別的殘損人民幣年度銷毀計劃,並於每年1月20日前報總行。第八條 總行根據人民幣印制生產計劃、貨幣發行計劃、市場貨幣流通狀況及銷毀能力,結合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上報的年度銷毀計劃,編制下達全國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殘損人民幣年度銷毀計劃。第九條 各分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應按照總行下達的殘損人民幣銷毀計劃組織執行,需要調整銷毀計劃的,應專門提出申請,報總行批準後執行。第三章 復點第十條 殘損人民幣在銷毀前應進行復點。

(壹)凡商業銀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向發行庫解繳的殘損人民幣,人民銀行應全額整點;

(二)銷毀點應按照總行規定的復點比例組織復點。第十壹條 復點殘損人民幣的人員、場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復點人員應經過上崗前的專業培訓,熟練掌握點鈔技術、殘損人民幣兌換和挑剔標準以及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技能;

(二)復點室實行封閉式管理,配備專用復點桌,嚴禁存放無關物品;

閉路電視監控對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現場應進行全方位監督。第十二條 殘損人民幣復點、銷毀人員在工作時間,應統壹著裝專用工作服和佩帶標識牌。第十三條 10元(含10元)以上大面額殘損人民幣應先打洞、後復點。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時,應有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場才能進行。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對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工作的管理、監督。第十四條 回收和復點後的殘損人民幣,應啟用專用包裝袋保管,單獨存放。第十五條 復點殘損人民幣發現的長短款及假人民幣,應專門設立登記簿記載。第十六條 復點中發現長短款,經查確非本行責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證明並由專職管理人員簽章後,直接在調出有關賬戶上扣轉,並將原封簽、腰條和證明,退調出行進壹步處理。第十七條 復點中發現假人民幣,經專職反假人員確認後,開據沒收證明予以沒收,同時加蓋“假幣”字樣戳記。經查確非本行責任,直接在調出有關賬戶上扣轉,並將原封簽、腰條、假幣沒收證明,退出行進壹步處理。第十八條 辦理殘損人民幣打洞、復點業務時,其出入庫手續和運輸管理,按照人民幣發行基金出入庫和調撥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組織第十九條 銷毀點應成立由主管行長任組長,發行、會計、保衛、內審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銷毀領導小組,負責殘損人民幣復點、銷毀工作的領導、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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