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防震減災的國家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地震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國家防震減災規劃;制定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建立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制度;指導全國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工作;研究提出地震災區重建抗震設防規劃建議。
(三)制定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批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監督檢查防震減災相關工作。
(五)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主要是中國地震局的雙重領導,並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和計劃財務制度;指導省級以下地震工作機構的工作;總局直屬事業單位。
(六)管理全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制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全國地震趨勢預測意見,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報國務院批準後組織實施。
(七)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迅速報告震情和災情;組織地震災害調查和損失評估;向國務院提出快速應對國內外破壞性地震的措施建議。
(八)指導地震科技體制改革;擬訂地震科學技術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和國家地震科技攻關項目;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發;指導地震科技成果的開發和應用;承擔地震科學技術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指導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
(十)管理和監督地震費用、基本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壹)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測的方法和手段
中國地震局啟動了普洱地震應急預案。經過系統的清理和研究,自1966年邢臺地震以來,全國共記錄到70余次中強地震前的前兆異常1000余條。
這些異常可分為十類,即地震學、地殼形變、重力地磁、地電、水文地球化學、地下流體(水、蒸汽、氣體和石油)動力學、應力應變、氣象異常和宏觀前兆現象。
每種前兆還包括多種監測手段和異常分析項目。比如地殼形變,有大面積水準測量、斷層位移測量、海平面觀測、湖面觀測、地面傾角觀測等手段。
地震學前兆分析項目是各類前兆中最豐富的,包括地震活動分布條帶、空區集中度、地震頻度、能量、應變、B值、震群、前震、地震波速度、波形、應力降等30多項異常分析項目。
宏觀異常項目也是豐富多彩的,如地聲、地光、光球、噴水、噴油、噴氣、土臭、土霧、井水盛開、冒泡、驟升、驟降、變色、變味、鉆孔變形、各種動物行為異常現象等等。
地震監測能力
我國的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已從建國初期的科學行為逐步向科學化、規範化、現代化、數字化、自動化方向發展。國家地震局成立初期,我國地震監測能力還非常有限。到1966年邢臺地震時,全國只有24個地震臺組成了國家基本地震臺網,8個地磁臺組成了國家基本地磁臺網。
20世紀初,中國地震局建立了由415個專業地震臺站、20多個近300個站(點)的遙測地震臺網、560多個地方和企業觀測站(點)、1200多個短波和超短波電臺組成的地震數據信息通信網。
按觀測類別劃分,專業臺(點)中,地震測量儀器近600臺(點),強震240臺(點),形變160臺(點)儀器297臺(點),電磁150臺(點)儀器280余臺(點),地下流體。
地方和企業臺站(點)中,地震測量儀器250余臺(點)近220個,形變60個(點)65臺(點),電磁125臺(點),地下流體300個(點)365438+。
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的地震監測能力基本達到了在壹些重點危險地區監測6級以上地震的能力。
中國地震監測臺網具有監測ML≥2.5級地震的能力,占全國國土1/2多壹點,約1/4具有監測ML≥3.0級地震的能力,近1/4(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區)具有監測ML≥4.0-5.0級地震的能力。
全國監測能力可達ML≥4.0級地震,東部重要省會城市及其附近具備監測ML≥1.5-2.0級地震的能力,首都圈地區具備監測ML≥1.0-1.5級地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