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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麽不采納錄音證據?

法院不接受記錄證據的原因如下:

1.侵犯他人隱私是違法的,證據必須合法。當然,記錄在案的證據也不例外。侵犯他人隱私是壹種法律排除。壹般情況下,面對面的談話錄音或總回憶中不應有涉及他人隱私的話語,並應記住不允許竊聽;

2.記錄的證據不完整。編輯截取後的錄音證據應保持完整,不得擅自編輯截取,防止法官誤以為自己壹方斷章取義,歪曲事實。辦案中發現,有些當事人很聰明,截取了長錄音。原因是為了突出重點,這是壹個很大的誤區;

3.類似吵架,雙方言語過激。吵架時,陳述的事實極有可能是不真實的。如果妳要收集錄音證據,盡量保持冷靜,不要和對方發生言語沖突;

4.原始錄制被刪除或原始載體被損壞。用於記錄的設備應妥善保管。即使錄制內容已被復制,也不應將其從原始載體上刪除。證據要看原件,復制版的本質是復印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第十二條使用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件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移動或者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件、錄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物。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物後,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到場或者保管,以便現場勘驗。第十三條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查驗。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條當事人將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保存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由電子數據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壹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或者其他可以顯示和識別的輸出介質的印刷副本,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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