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我們首先看到,書信,特別是名人書信,首先是寫信人創作的文字作品,書信壹般都有明確的落款,所以書信著作權歸屬寫信人,而不是持有人。作者在世時著作權歸作者,作者去世50年之內歸著作權的遺產繼承人。如果寫信人已經去世50年,則著作權超出保護期,著作權本身是開放的。
隱私權
但是,除了著作權之外,書信,壹般而言是作為私人之間的交流方式,所以中的內容,可能不僅僅涉及作者、而且涉及收信的對方——收信人、以及書信中還可能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的隱私權。
發表權
對於著作權明晰情況下,壹般作品著作權人擁有發表權。過了50年保護期的作品,誰都可以發表。例如,壹家出版社出版《曾國藩家書》,曾國藩的生卒年月為1811年11月-1872年3月,其作品已過保護期,著作權角度出版無問題。
有些書信作品,可能涉及較多隱私問題,他人應該推定書信作者的意願為不公開發表。壹般情況下,如果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遭到侵犯,則即使是作者(或作者去世50年之內作者的著作權繼承人)同意,也不能發表。例如,夏誌清先生曾發表張愛玲的100封信件,嚴重影響了張愛玲的聲譽。如果張愛玲有後人,是可以和夏誌清先生打侵犯隱私權的官司的。這即使是過了50年,也不例外。
物權
書信寄給了收件人,這時候,作為壹件物品,書信還具有明確的物權。而書信的物權,應該歸收信人所有。但信件上的內容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寫信人。前幾年,某國際拍賣公司欲拍賣錢鐘書先生的書信,引起很大爭議。這就是因為,書信作為物品,雖然持有者可處置,但是如果書信內容公開,則涉及到著作權的發表權。所以,筆者認為,對於著作權還在保護期的書信,如果進行交易,則只能進行不觸犯著作權人權益的非公開交易。
展覽權
展覽權,應該歸物權所有人所有。例如《曾國藩家書》,不僅是文學作品,而且是書法作品,作為書法作品行使展覽權的權利,歸信件持有人。但是,當作品既是美術作品,也是文學作品時,如果展覽權與著作權發生矛盾,則筆者認為應該尊重著作權。而在著作權人也同意的情況下,還需要尊重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
綜上所述,可歸納如下:
1.? 書信作為文字作品,寫信人擁有著作權;
2.? 書信作為物品,持有人擁有物權;
3.? 書信作為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歸書信持有人;但是書信的展覽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超過50年著作權保護期的除外);
4.? 書信作為包含隱私信息的文字作品,著作權人行使發表等權利時,還需要尊重所有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
5.? 即使超出著作權保護期,每個發表前人書信作品的人,應該懷有尊重當事人隱私權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