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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信的著作權、物權和隱私權

隨著歲月流淌,有很多人手中因為各種各樣的機緣持有的民國時期甚至更早期的名人書信,其作者辭世可能已經超過了50年這壹著作權保護期。這時候,持有者可能就會考慮,這些書信,特別是名人書信,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是否可以將這些信件發表?拍賣?展出?

著作權

我們首先看到,書信,特別是名人書信,首先是寫信人創作的文字作品,書信壹般都有明確的落款,所以書信著作權歸屬寫信人,而不是持有人。作者在世時著作權歸作者,作者去世50年之內歸著作權的遺產繼承人。如果寫信人已經去世50年,則著作權超出保護期,著作權本身是開放的。

隱私權

但是,除了著作權之外,書信,壹般而言是作為私人之間的交流方式,所以中的內容,可能不僅僅涉及作者、而且涉及收信的對方——收信人、以及書信中還可能涉及的其他第三方的隱私權。

發表權

對於著作權明晰情況下,壹般作品著作權人擁有發表權。過了50年保護期的作品,誰都可以發表。例如,壹家出版社出版《曾國藩家書》,曾國藩的生卒年月為1811年11月-1872年3月,其作品已過保護期,著作權角度出版無問題。

有些書信作品,可能涉及較多隱私問題,他人應該推定書信作者的意願為不公開發表。壹般情況下,如果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遭到侵犯,則即使是作者(或作者去世50年之內作者的著作權繼承人)同意,也不能發表。例如,夏誌清先生曾發表張愛玲的100封信件,嚴重影響了張愛玲的聲譽。如果張愛玲有後人,是可以和夏誌清先生打侵犯隱私權的官司的。這即使是過了50年,也不例外。

物權

書信寄給了收件人,這時候,作為壹件物品,書信還具有明確的物權。而書信的物權,應該歸收信人所有。但信件上的內容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寫信人。前幾年,某國際拍賣公司欲拍賣錢鐘書先生的書信,引起很大爭議。這就是因為,書信作為物品,雖然持有者可處置,但是如果書信內容公開,則涉及到著作權的發表權。所以,筆者認為,對於著作權還在保護期的書信,如果進行交易,則只能進行不觸犯著作權人權益的非公開交易。

展覽權

展覽權,應該歸物權所有人所有。例如《曾國藩家書》,不僅是文學作品,而且是書法作品,作為書法作品行使展覽權的權利,歸信件持有人。但是,當作品既是美術作品,也是文學作品時,如果展覽權與著作權發生矛盾,則筆者認為應該尊重著作權。而在著作權人也同意的情況下,還需要尊重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

綜上所述,可歸納如下:

1.? 書信作為文字作品,寫信人擁有著作權;

2.? 書信作為物品,持有人擁有物權;

3.? 書信作為美術作品的展覽權歸書信持有人;但是書信的展覽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超過50年著作權保護期的除外);

4.? 書信作為包含隱私信息的文字作品,著作權人行使發表等權利時,還需要尊重所有書信涉及各方的隱私權。

5.? 即使超出著作權保護期,每個發表前人書信作品的人,應該懷有尊重當事人隱私權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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