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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刊收藏

法律分析:1。使用他人出版的版權作品進行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

這種情況意味著純粹是自用,沒有公開展覽的目的。比如為了更好的研究壹個歷史課題,用了壹些考古學家的筆記。但是,如果為了讓別人欣賞而故意在自己的咖啡廳裏展出自己喜歡的作品,這是不允許的。

2、為了介紹和評論某壹作品或說明某壹問題,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版權作品。

比如說。為了評論大衛的雕塑,采用了當代詩人關於力和美的詩。

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書籍、電視節目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發表的版權作品。

為了追求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還原事情的真相,需要發布真實有效的信息,所以使用已發布的作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或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以外。

5.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研,教學科研人員翻譯或臨摹少數已發表的著作。

這種情況指的是純粹的教學和研究需要,比如為了了解壹個作者的創作過程,在課堂上展示他的作品來學習。

6.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7.為了展示和保存作品,圖書館、美術館等。復制他們的收藏。

8.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

這種免費是指不以盈利為目的,既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類似於“義演”。

9.臨摹、繪畫、拍攝布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

10,將已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或少數民族文字發表。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無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使用國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他們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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