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66以前出版或手抄的納西族東巴古籍文獻;
(2)納西族東巴語、音樂、舞蹈、民間藝術、繪畫、雕塑、服飾、器物、代表性建築、設施和場所;
(3)納西族東巴文化的傳承人及其傳統知識和技能;
(4)具有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的傳統民俗活動;
(5)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納西族東巴文化。第四條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第五條麗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和發展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納西族東巴文化資源的調查、收集和整理;
(四)監督和規範納西族東巴文化產品的開發、利用和市場經營;
(5)支持納西東巴文化的開發利用,發展納西東巴文化產業;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納西族東巴文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工作;
(七)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六條麗江市民族、宗教、旅遊、工商、城建、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納西族東巴文化的保護工作。第七條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所需專項經費列入麗江市及相關縣(市、區)財政預算,由同級文化行政部門統壹管理,專款專用。
納西族東巴文化保護資金主要用於:
(壹)收藏、收購納西東巴文物和納西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
(二)支持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
(三)對具有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和歷史價值的代表性建築、設施和場所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貼;
(四)支持納西族東巴文化的搶救、學術研究和出版;
(五)對保護納西族東巴文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其他需要支出的項目。第八條麗江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納西族聚居、東巴傳統民俗活動和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活動開展較好的地方,建立納西東巴文化保護區。第九條麗江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單位和個人收藏的納西東巴文物和納西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研究。第十條麗江市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博物館和社會舉辦納西東巴文化學校和工作坊,培養納西東巴文化傳承人;改善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的工作生活條件,鼓勵和支持他們收徒傳藝。
單位和個人可以聘請省內外納西族東巴文化傳承人到麗江市及相關縣(市、區)講學或收徒傳授藝術。第十壹條麗江市及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開發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工藝品、藝術品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鼓勵。第十二條麗江市及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發展納西族東巴文化產業。
鼓勵研究機構、其他學術組織、單位和個人從事納西族東巴文化的調查研究。
鼓勵發掘整理具有納西族東巴文化特色的音樂、舞蹈和民間藝術。
鼓勵納西族東巴文化的對外學術交流活動,倡導資源和成果共享,保護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
鼓勵收藏、保管納西東巴文化資料和文物的單位或個人對納西東巴文化進行學術研究。
鼓勵開展文明健康的納西族東巴傳統民俗活動。第十三條麗江納西族東巴文化博物館應當收藏、收購納西族東巴文物和納西族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和實物。征集和收購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原則。
鼓勵公民向麗江納西族東巴文化博物館捐贈納西東巴文物和納西東巴文化的珍貴資料和物品。第十四條在工程建設或者農業生產過程中,單位和個人發現納西族東巴文物的,建設單位和生產者應當保護好現場,並向當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報告。
文化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評估文物價值,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