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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著裝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七條?著裝時,警察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標準的警服不得混用。警服和便服不得混用。警服內有非制式服裝時,不得暴露。

(二)按規定釘上釘子,佩戴胸章、警示牌、胸章、帽徽、領帶等標誌,系標準腰帶。不同標準的警用標誌不得混用。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執行公務無關的標誌或物品。

(3)保持警服整潔。不要歪戴警帽,不要穿衣服,張開雙臂,卷起袖子和褲子。

(四)除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穿鞋或赤腳;壹般男警察鞋跟不要高於3厘米,女警察不要高於4厘米。

(五)不戴圍巾,不剪指甲,不染頭發,不戴首飾。男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發除外)、剃光頭或留胡須,女警察不得將辮子(卷發)披在肩上。

(6)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戴有色眼鏡。

擴展數據:

1,沒有衣服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四條?公安民警在下列情況下,不著裝:

(壹)不宜著裝執行特殊偵查、安全保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的;

(二)工作時間不出差;

(3)女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四)其他不適宜或者需要著裝的情形。

2.違規罰款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警察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壹)情節輕微的,當場批評教育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拒絕、阻礙公安督察現場檢查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並可通過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告知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采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等措施。

第十六條違反者所在單位接到治安督察通知後,應當對違反者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再次違規者,在同級公安機關範圍內予以通報,取消當年參加評優評獎資格。

對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辭退,該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優、嘉獎。

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報送發出《治安監督通知書》的警務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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