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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示催告,及其有關案例

公示催告是壹種民事訴訟的程序,是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系人在壹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從性質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屬於非訟程序。適用這壹程序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的糾紛,而只能確認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並在壹定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這壹事實。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人根本無法知道有無利害關系人,更不知道利害關系人是誰,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壹旦明確了利害關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結,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案情]

申請人長春市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以不慎遺失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20萬,票號3130005130211971,出票人永城市某紡織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某實業有限公司,最後背書人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東北油氣分公司,被背書人長春市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為由於2013年10月23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利害關系人(長春)光復路某百貨商行在公示催告期間以申請人與其存在合同貿易關系,申請人已將該票據作為支付手段背書給利害關系人(長春)光復路某百貨商行為由向商丘市睢陽區法院申報權利,並向法院出示本案匯票原件壹張,經審查,申請人長春市某物資經銷公司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長春市)光復路某百貨商行出示的票據壹致,且已通知申請人長春市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查看該票據。

[審理]

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評析]

1、立法設置公示催告程序的本意是保護最後背書人和享有票據權利的持票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申請人長春市某物資經銷公司違背誠信,謊稱票據丟失,提供殘缺內容的票據,隱藏被背書人光復路某百貨商行,不是真實的“失票人”,不受法律保護。

2、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後,人民法院在審查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是否壹致的同時,還應當審查利害關系人和公示催告申請人之間是否有業務往來,是否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依據《票據法》的規定,還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名稱、簽章是否規範、連續。

3、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申請人長春市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虛假訴訟的行為,本院作出的(2013)商睢民催字第00012號民事裁定書生效後,依法對申請人長春市某物資經銷有限公司進行訓誡,並責令其書寫具結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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