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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騙婚,騙婚處罰,騙婚要判多少年?

什麽情況下是騙婚?

1.法律上的婚姻詐騙是指以婚姻為誘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詐騙罪處理。

第二,如果壹方仍然以* * *同居為目的,只是通過婚姻索取更多彩禮,不能以騙婚論處。

第三,實踐中,男女雙方都領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就不宜定性為騙婚。

建議妳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可以要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妳必須向法院提交有利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因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法院應當支持給付方要求對方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彩禮的訴訟請求。

騙婚的本質是以婚姻為誘餌,騙取對方的財物。有很多細節需要仔細調查。所以,如果妳覺得對方是騙婚的,建議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專業的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和處理。

現在很多人以結婚為誘餌騙錢。騙婚的處罰依據是什麽?

因為騙婚是合法婚姻的性質,只能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通過離婚來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才準許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的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壹標準。騙婚的話,被騙者以騙錢為目的,對被騙沒有感情,完全沒有感情破裂。

被騙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下列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但不同居;

3.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但是,前兩項是既成事實。如果被騙者不能證明“因給付而生活困難”,則返還財產的訴訟不予支持。這顯然不公平。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婚後未治愈的,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欺騙者與被欺騙者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壹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結婚,是指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受脅迫壹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顯然,欺詐性婚姻關系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

騙婚會被判刑嗎?請看案例:

兩個年輕的女人,不想自己賺錢,不想經營好愛情家庭,聽從別人的建議,開始欺騙自己的婚姻。其中,朱某參與2次騙婚,騙取被害人人民幣126000元;肖某參與1詐騙婚姻,騙取被害人人民幣5.6萬元。3月19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壹起婚姻詐騙案,兩名女子痛哭流涕,悔恨不已。

2065438+2004年初,26歲的朱離婚,獨自生活。在打麻將的時候,朱和小成了生活中的好朋友。好心的“小”主動提出給朱介紹,說“只要和對方領結婚證,對方給她介紹費,妳還可以讓對方給她買首飾什麽的。”朱某心想反正是離婚了,領個結婚證也沒什麽,讓人買點東西,就接受了“李小姐姐”的安排。

2065438+2004年3月,“小麗姐”找了兩個河南的介紹人,把朱帶到了河南省鄧州市。妹妹小麗冒充朱某的姑姑,將她介紹給張某某。第二天,他們領了結婚證。“小麗姐”騙取彩禮7萬元後跑路。朱某指望張某某給她買黃金首飾,但張某某拒絕了,於是朱某也溜回了老家。

有了壹次不太成功的經歷,到2014年9月底,“小麗姐”準備帶朱去江蘇泰州騙婚。這壹次,朱某想起了自己的朋友,24歲的肖某。他們三人壹拍即合,來到了江蘇泰州高港區大寺鎮。兩名女子分別與被害人石某、蔔某領取了結婚證,並在當地舉行了婚禮。這壹次,男方家還是沒有給他們買金銀首飾。他們再次選擇了逃避。布某帶著他們兩人在臺州購物100次後,逃回老家。

被告人朱某、肖被抓獲歸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庭審中認罪、悔罪。被告人朱痛哭流涕。她只想騙人給她買金銀首飾,便宜壹點。她怎麽會知道自己犯了這麽嚴重的罪?她真的後悔了。

3月20日,高港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肖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追繳被告人犯罪所得,退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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