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光榮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
光榮牌是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懸掛的“光榮之家”牌子。
2018年7月29日開始懸掛,各地區要於2019年5月1日前完成為既有全部對象懸掛光榮牌的任務。
擴展資料:
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和退役軍人家屬懸掛榮譽牌的實施辦法:
第壹條,制定本措施按照規定的贊揚烈士和養老金條例和偏好的士兵和其他相關法規和政策為目的的做得很好為掛工作牌,弘揚支持和尊重軍人的優良傳統,創造壹個強大的社會氛圍的愛國支持和尊重軍人,推進軍人榮譽制度建設。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烈士家屬,幸存者值勤死亡的軍人,軍人死於疾病的幸存者(以下簡稱“三個家庭”)、現役軍人家屬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簡稱“主動服務”)和退伍軍人家庭。
主動把“烈士證書中華人民***和國”,“中華人民***和國的證書士兵犧牲值班”,“中華人民***和國的證書士兵生病死亡”的“三屬”家庭和活躍的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榮譽掛卡。對無證烈士、因公犧牲、病死軍人的父母(家屬)、配偶、子女家屬,申請掛榮譽牌。
同時有兩個以上掛榮譽卡條件的家庭,只掛壹張榮譽卡。
第三條榮譽牌匾的名稱統壹為“光榮之家”。
第四條懸掛榮譽卡工作堅持榮譽突出、規範有序、分級負責、區域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退伍軍人事務部設計和規範形式的榮譽板塊榮譽和監督制造板塊,和榮譽的簽名板的人民政府應當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省統壹生產光榮牌。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懸掛榮譽牌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榮譽卡的位置應尊重懸掛家屬的意願,壹般懸掛在大門的適當位置,保證醒目、協調、莊重、得體。
由於建築結構、材料材料等元素不適合懸掛,可放在客廳醒目的位置。
第七條榮譽牌懸掛物的戶口、戶籍發生變更,或者榮譽牌老化、損壞的,可以申請更換榮譽牌。
現役軍人退役或死亡後,其家屬繼續頒發榮譽勛章。
懸掛榮譽牌的家族“三家”或退役軍人死亡後,家族可以繼續懸掛榮譽牌,但不能更換。
第八條懸掛和更換榮譽牌的工作,原則上在每年建軍節或春節前進行。
集中懸掛或更換榮譽卡時,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應舉行懸掛儀式,並安排專人安裝。吊墜儀式要簡單、莊重、溫馨。
第九條暫停slava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實施治安管理處罰通過公安機關和不良影響,軍人被免職,開除出軍隊,取消家庭掛slava的資格,已掛退伍軍人事務部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那些能夠主動糾正他們的錯誤,消除負面影響被公安機關可以懲罰後的簡歷掛榮譽板被行政部門審批後退伍軍人事務部的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壹條懸掛榮譽牌的工作應列入國家和省雙支撐模範市(縣)建設評價內容,作為雙支撐模範市(縣)建設的重要條件。
退伍軍人事務第十二條主管部門下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檔案卡系統掛榮譽卡片,收集相關信息和統計數據,及時輸入到國家優撫對象的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息和數據的管理。
第十三條各地應當根據掛榮譽卡工作和當地實際情況,適當開展送年畫、貼春聯、慰問、慰問立功軍人家屬等活動。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家屬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退伍軍人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懸掛的榮譽牌,原則上繼續保留,需要更換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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