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管理的規定,準確確定保密重點部門和部位,以及保密崗位和人員的範圍。
第壹百零壹條公安機關政治工作部門應當會同保密部門,按照“先試用、後嚴格控制”的原則,對擬聘(聘)涉密崗位人員進行保密審查,並定期組織對在職涉密人員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因公或因私出國(境),要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嚴格審批。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不會被批準因私出國(境)。
第壹百零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涉密人員的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保密承諾要求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涉密人員離崗離崗期間的管理。
第壹百零三條公安民警在制作、傳遞、復制、使用、保存、銷毀涉密信息或者載體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密管理規定,確保涉密信息或者載體的保密和安全。
涉密載體是指紙質介質載體、電磁介質載體、光盤等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錄、存儲國家秘密信息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的各類物品。
第壹百零四條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應當按規定歸檔;不需要歸檔的秘密載體,在認真履行清點、登記和審批手續後,按照規定予以銷毀。
公安民警應該執行哪些保密規定?
(壹)不應說的秘密;
(2)不要問不該知道的秘密;
(3)不要看不該看的秘密;
(4)不在私人交往或發表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讀、談論秘密;
(6)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或傳播秘密;
(七)不得擅自記錄、復制、拍攝、摘抄或者收集秘密;
(八)不得擅自攜帶秘密病媒生物到公共場所或走親訪友;
(九)不得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備、普通郵政業務和計算機互聯網傳輸秘密。
綜上所述,安全機關要建立保密制度,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強化監督管理,嚴格執行保密紀律要求,落實保密責任,確保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的絕對安全。
法律依據:第壹百壹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嚴格規範管理,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利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