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油畫收藏 - 公章如何作廢

公章如何作廢

根據印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者應在十天內將所有印章交回上級機關或登記機關封存;逾期不繳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予以沒收。

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返還和收繳的印章進行登記,並在十日內送交公安機關備案或者核準刻制。公安機關應當將返還和收繳的印章保存兩年。如無特殊情況,應在儲存期滿後銷毀。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委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設立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登記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擴展數據:

根據印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承接印章刻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核對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證明或準確刻制;

(二)登記委托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的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3)指定專人承辦印鑒業務,保管制作好的印鑒,銷毀作廢的印鑒空白;

(四)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者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每月10前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印章制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進行。

第二十壹條

印章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第壹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壹)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刻制印章的檢驗、認證和登記工作;

(四)及時整改公安機關發現的治安隱患;

(五)發現塗改、偽造筆錄或準刻證明等可疑情況和案件線索,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定期對從事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發現可疑情況或案件線索,依法查處;

(三)依法查處印章經營單位的違法經營行為。

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 上一篇:兒童手繪古詩詞插畫——如何用圖畫畫古詩詞
  • 下一篇:論《紅塵》的人格簽名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