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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公***圖書館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發展自治區公***圖書館事業,滿足全社會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內公***圖書館規劃、建設、管理及使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圖書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投資興辦,向社會公眾開放,具有文獻資源收集、整理、存儲、加工、開發和服務功能的公益性機構。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公***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人口分布、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求,設立公***圖書館。

要鼓勵和扶持建立蘇木鄉、嘎查村和城市社區公***圖書館(室)。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公***圖書館的主管部門。

計劃、財政、人事、城建、科技、教育、新聞出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保障和支持公***圖書館事業的發展。第五條 自治區級圖書館是全區文獻信息網絡中心。

下壹級公***圖書館接受上壹級公***圖書館的業務指導。第六條 公***圖書館的設置、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館名,必須征得上壹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公***圖書館的館舍、設備、文獻資源是國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損壞或者侵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圖書館的用途。第二章 公***圖書館的建設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公***圖書館建設列入城市發展規劃。新建和擴建公***圖書館,其建築面積壹般應不低於下列標準:

(壹)自治區經圖書館的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

(二)盟市圖書館的建築面積4000平方米;

(三)旗縣級圖書館的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圖書館的業務經費和必需的設備費用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證。

公***圖書館的業務經費和設備費用必須用於圖書館建設和開支,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民族地方文獻的收集、保護。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的藏書體系。公***圖書館對民族地方文獻要設立專庫和專架管理。要配備熟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專業人員。第十壹條 公***圖書館之間應當加強聯系和合作,在書刊資料采購、交換和借閱服務等方面進行協作,實現館藏資源***享。第十二條 公***圖書館應當重視現代化設備的應用,建立和引進數據庫,通過計算機檢索,實現文獻信息服務的網絡自動化。第十三條 公***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書管理制度,做好文獻資源的保存和防護工作。

公***圖書館應當收集入藏歷史文獻和新型載體文獻。

公***圖書館入藏文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加工整理。第十四條 公***圖書館清理剔除嚴重破損或者失去利用價值的書刊,應當報請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面向社會出版發行出版物的出版單位,應當自出版物正式出版發行之日起30日內將出版物向當地盟市以上公***圖書館呈繳1--3冊(份)。

鼓勵在自治區外出版作品的個人,自願呈繳。

有收藏和研究價值的內部出版物的呈繳制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三章 公***圖書館的服務第十六條 公***圖書館應當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創造便利條件,解答咨詢,指導閱讀,設計、營造和維護閱讀環境,向社會服務。第十七條 公***圖書館應當充分利用館藏文獻資料,采取多種服務形式,提高館藏文獻利用率,鼓勵各級公***圖書館開展送圖書下鄉活動。

除國家規定禁止公開傳播的文獻資料外,不準任意封存,但對珍本、善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獻資料,可本著文獻資料的原則限制使用。第十八條 公***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開館時間。

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圖書館必須開放。第十九條 公***圖書館可以逐步開展業務延伸有償服務,享受國家有關文化經濟政策。有償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由自治區物價部門制定。其收入主要用於公***圖書館建設,增強自身發展能力。第四章 公***圖書館工作人員第二十條 公***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自治區級和盟市級圖書館館長或者副館長應當具有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旗縣級圖書館館長或者副館長應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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