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分期付款商品時:
借;分期付款發出的貨物
貸款:庫存商品
按期收到應收分期付款時:
借:庫存現金。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分期付款發放的商品。
分期發出的貨物是指已經發出但未按約定結算的貨物,即貨物已經發出,但尚未實現銷售,因此貨物仍屬於我公司。要說它們的關系,我們可以認為原材料已經發出,成本已經轉移到分期發出的貨物上。
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應稅銷售額發生時,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索取銷售額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賒銷或者分期付款銷售貨物的,以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沒有書面合同的,以貨物發出的當天為當天。
由於鮑曉公司與A公司在合同中約定“鮑曉公司收款當日為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根據上述規定:
2018年2月31日,鮑曉公司收款時,應為A公司開具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9年2月31日,鮑曉公司應為A公司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0年6月5438+2月31,鮑曉公司收款時,應為A公司開具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稅率調整,則鮑曉公司應按新稅率為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鮑曉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確認其收入,具體稅務處理如下:
(1)2018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減少406.92萬元,財務費用增加54.4萬元,主營業務成本減少400萬元;
(2)2019年增加主營業務收入300萬元,增加主營業務成本240萬元,增加財務費用27.66萬元;
(3)2020年增加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增加主營業務成本654.38+0.6萬元,增加財務費用654.38+065.438+0.32萬元。
分期付款銷售的會計分錄參照上述內容。因為分期銷售是分幾次收回款項的,做賬會比較復雜,需要分幾個步驟入賬。如果財務部在處理分期銷售的賬務處理上有什麽問題,也可以來網站咨詢,直接找老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