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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弟弟幫助受賄的局長大哥保管、轉移受賄40萬,以洗錢罪判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壹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安徽宿州泗縣原國土資源局退休職工周長春,因幫助泗縣水利局原局長周保管、轉移受賄款40萬,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決書還透露,周長春和周是親兄弟。

周長春壹審判決書圖片來自裁判文書網截圖。哥哥受賄,哥哥包養周長春。男,1976,8月出生於安徽泗縣,大專學歷,泗縣原國土資源局退休職工。判決書顯示,周長春於2018 1被碭山縣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2022年6月21日,周長春因涉嫌犯洗錢罪,被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根據壹審判決,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初,時任泗縣水利局局長的周以合夥人的名義,向工程承包人孟某索要人民幣30萬元。同時,另壹名工程承包人為感謝周某在工程承包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向周某行賄人民幣65438+萬元。周安排孟某、將上述40萬元分別送給其弟被告人周長春。被告人周長春在明知該40萬元為周受賄款的情況下,仍保留該40萬元,並於2065,438+04至2065,438+09期間將該40萬元分次轉入周及其女兒的賬戶。

公訴機關認為,周長春明知40萬元為周某的受賄所得,仍為周某保管,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壹審判決書指出,上述事實有刑事判決書及泗縣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的文書、銀行賬戶交易流水、戶籍信息、案件到案情況、前科證明等書證,證人周、孟、的證言,被告人周長春的供述和辯解予以證實。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周長春的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因周長春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且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從輕處理。故判決被告人周長春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水利局長因受賄而受審。

前述判決書中提到的周是誰?經多方核實,周系泗縣生態環境分局原二級調研員周,於2005年至2012擔任泗縣水利局局長。

據蘇州市水利局官網、生態環境局官網、中安在線等消息,2005年至2012年4月,周擔任蘇州市泗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2065 438+02-2065 438+04任泗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2年6月4日,165438+泗縣水利局壹工作人員也向記者證實,周在2012年初仍為泗縣水利局局長,幾個月後調任泗縣環保局局長。

2021年5月8日,蘇州市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蘇州市泗縣生態環境分局二級調研員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8月14日,周因嚴重違紀違法被免職,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被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四天後,蘇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周決定逮捕。

2021 10年10月25日,周涉嫌受賄壹案在蘇州市橋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利用擔任泗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和泗縣環保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收取好處費。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是截至記者發稿時,案的壹審結果尚未公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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