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成
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遼寧省古生物化石資源,更好地為科學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遼寧省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是由遼寧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設立的非常規專家鑒定機構。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人數根據實際需要聘請。
第三條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對外開放“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印章和“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出具鑒定證書;負責整理歸檔。
第四條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遼寧省古生物化石分類標準和分類目錄。
(二)負責對本省收藏、捐贈、勘探、開采、收購、個人收藏、合法繼承等來源的古生物化石進行鑒定,確定類別和種類,確定化石等級。
(三)根據司法、工商、海關部門的要求,協助省國土資源廳查處違法犯罪案件,沒收化石進行鑒定和價值評估。
(四)為化石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收集、保護、管理和實施提供鑒定依據。
(五)開展學術研究,總結交流古生物鑒定經驗,培養化石科研和鑒定人員,普及化石科學知識。
第五條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和權利:
(a)成員應積極參與委員會組織的活動。以科學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對待化石鑒定。有分歧就要發揚學術爭鳴的精神,允許保留不同意見。
(二)未經委員會或辦公室任命,委員個人不能代表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六條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必須有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鑒定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名,必要時可以邀請非成員專家參加。據鑒定證書必須加蓋“遼寧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鑒定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七條對化石鑒定有重大分歧或有關部門對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書有異議的,由鑒定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負責召集有關委員進行復議。
第八條各委員會任期三年,辦公室每年向全體委員通報工作情況,並根據需要每年召開壹次以上全體委員會議。委員的任免或免職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並通知全體委員。
第九條鑒定委員會所需的業務經費來源:
(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委員會提出的工作計劃和預算進行安排;
(二)評估咨詢收入;
(三)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贊助;
(四)委員會舉辦培訓班的收入。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會員討論通過,並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後生效。
第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省古生物化石鑒定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