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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圖書館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公共圖書館和其他圖書館。

本條例所稱圖書館,是指收集、整理、保存、開發和利用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縮微膠片、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為讀者服務的公益性組織。

本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設立並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第三條圖書館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積累和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條市文化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圖書館工作,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的統壹管理,並對其他圖書館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區文化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公共圖書館的管理,並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其他圖書館的工作。

本市教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圖書館和其他圖書館的工作。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圖書館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發展和保障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圖書館事業的領導,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將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圖書館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圖書館的正常運轉經費。

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圖書館信息網絡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做好圖書館發展規劃和圖書館信息網絡建設計劃的實施工作。第九條本市鼓勵和支持社區、村建立圖書館(室)。

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各種扶持措施,在區公共圖書館和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室)的基礎上,加強社區、村圖書館(室)的建設。

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和村圖書館(室)的業務指導。第十條本市鼓勵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圖書館(室)向社會開放。第十壹條本市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興辦圖書館,或者以捐贈資金、文獻、信息資料和設備等形式資助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捐贈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享受稅收和其他優惠。

本市提倡誌願者參與圖書館(室)的服務工作。第十二條圖書館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圖書館建設。第十三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成立圖書館專家委員會,並就下列事項征求圖書館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壹)圖書館的發展規劃;

(2)圖書館網絡建設方案;

(三)圖書館的運行規則;

(四)有關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其他重大問題。第十四條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協助文化行政部門做好對本地圖書館的指導工作。第十五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圖書館行業組織建設。

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實行行業自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第三章圖書館的設立第十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分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公共圖書館。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設立各類圖書館的有關規定設立圖書館。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應當滿足圖書館應用現代科學技術進行管理和服務的需要,並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城市公共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閱讀座位應達到1200個座位以上;

(二)區級公共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閱讀座位應達到500個以上;

(三)街道、鄉鎮公共圖書館(室)建築面積應達到100平方米,閱讀座位應達到30個以上。

其他圖書館的布局、建築面積、閱覽座位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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