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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政局辦事指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壹,什麽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的作用和意義是什麽?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居住在城鎮的農業戶口貧困居民給予適當救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求。實施城市低保制度是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城市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

二、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本條件。

城市低保申請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當地常住人口或持有非農業戶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3、下列情況的家庭和人員,原則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壹)實際生活水平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壹年內購買價值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以上,或者家庭月通信總支出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的;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不履行義務或者轉移、放棄其個人資產的;

(四)在家中擁有和使用汽車等非營運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除外)或者有高價值收藏、投資有價證券的;

(五)拒絕配合家庭收入調查或者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不穩定隱性收入)並提供虛假證明的;

(六)有勞動能力而未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居民或者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七)當地人民政府或省民政部門認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三、保障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居民申請低保,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審核、村(居)委會(社區)民主評議公示、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辦理。

四、實行分類城市低保。

根據低收入對象自救能力和生活狀況的不同情況,對城市低收入居民實行相應的分類救助。

(壹)對癡呆、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的保障對象,可按不低於當地保障標準的20%發放額外補助資金或固定額外臨時補助;

(二)對不享受五保供養待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或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孤寡農村低收入家庭,可參照分散五保供養標準核定補助資金;

(三)城鎮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家庭(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身體健康),限期保障。根據勞動能力,壹次性批準壹名申請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最短為6個月,最長為12個月。

五、各縣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月)

市區標準280元武當山特區190元丹江口市180元雲縣190元。

鄖西縣170元竹山縣141元竹溪縣180元房縣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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