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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員被搶後,沒收的錢和贓物歸誰所有?

財產盜竊這個詞大家都很熟悉。

影視劇中,大臣犯下重大罪行,往往被流放流放甚至斬首。有了這些罰款包,他們經常突襲他們的家。

房產突襲第壹次出現是什麽時候,現在還沒有定論。

有人認為它出現在戰國時期,理由是魏《法經》中有“借家”之刑。財產盜竊是壹個常見的名稱,它的法律名稱是“吉美”,這意味著沒收罪人的財產。它是壹種附屬的經濟懲罰,所以通常伴隨著主要的懲罰。

以清朝為例,再看抄家。

如何復制屬性?

財產的強弱,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最嚴重的財產扣押不僅包括扣押所有財產,還包括所有直系親屬,他們也被沒收。

在這種抄家行動中,會在聖旨中明確規定“所有妻子都是寧古塔(或其他偏遠地區)和鐵甲人的奴隸”、“所有妻子都不在情人庫”,即剝奪其原有的社會地位,成為奴隸。

財產查封的力度取決於皇帝的仁慈程度。如果皇帝想寬容壹點,就在詔書上加壹句,“妻不可入情人庫。”

比如被雍正盜走房屋的蘇州織造李氏家族、江寧織造曹氏家族,都沒有失傳。所以曹雪芹作為壹個破碎家庭的兒子還是可以做點事情的,有壹些閑錢喝酒應酬,有條件在北京西郊閉門寫作。

如果雍正再狠壹點,我們就再也看不到《紅樓夢》了。

與家族相比,乾隆年間,直隸總督楊在獲取財產方面更為寬松。

乾隆四十五年,楊被彈劾,操守松懈。經過調查,乾隆命令他抄家。在這壹輪的財產收購中,李鴻得到了20多萬元的銀子,但這已經是他的仁慈了。

財產被查封前,甘龍在奏折中親自批示:“加恩從伊財產中撥出三萬兩至四萬兩,以資支援,其余估計要改造進京。”

也就是說,楊給留下了3萬到4.2萬元養家糊口的錢,足夠楊壹家繼續經營下去。這是乾隆特別寵愛的。

除了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財產查封的力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皇帝的個人決定。

那麽,房產可以復制多少?

比如雍正查抄直隸總督李。起初,李家主動交出房產,清點後價值3820。隨後,進行了壹次正式的財產搜查,發現了34萬兩白銀、2000多畝土地和260多間房屋。這些都是有價值的屬性,其他實物還沒有統計。

李家的伎倆太幼稚了,但是他們心存僥幸,想蒙混過關。

對於巡撫級別的官員,能抄多少財產有個大概的概念,這是歷代經驗的積累。復制諸侯之家,壹般能出2300到4500間房子,幾百到幾千畝土地,幾十到幾十萬現金,奴婢數量在50到60到200之間。

根據職位和職務的不同,有些執政者擁有驚人的財產。例如,是兩廣總督,是福建總督。在這些沿海省份,省長的財產清單裏有很多外國的東西。再比如前兩廣總督杜遷,抄了兩萬七千塊銀錠藏在老家房子的墻壁夾層裏。

王並不是個例。他的做法很平常。許多官員在復合墻、地窖和夾層墻中收集大量的金銀。這些房產被他們視為不動產,留給子孫後代。除了這些,官員們壹般會通過購買房產、放貸、開典當行等方式讓自己的財產增值。

復制屬性實際上是壹項手工工作。購房者壹定要有購房者清單,房產的數量和種類壹定要詳細記錄,大到金銀、土地、房產、契稅券,小到壹個碗、壹雙筷子。

抄家清單往往達到上千條,厚如壹大本書。

被盜財物去了哪裏?

被盜財物的處置權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其中的金銀珠寶古玩字畫等貴重物品,當然是由內務府接收,上交內務府,成為皇帝的私人財產。

有時候皇帝會把壹部分財產劃撥給部裏,或者留在當地興辦壹些市政公益項目,比如修建水利工程。

土地和房地產等大宗商品有兩個目的地:國有化或出售他人。

如果家裏的奴婢也被沒收,會和貴重物品壹起送往北京,由皇帝決定最終的處置去向。

至於粗苯物品和價值較低的物品,通常在當地出售。

歷代封建王朝中,最喜歡偷財物的是清朝。過去,沒收財產作為附加刑,通常適用於叛國罪等重罪。對於較輕的罪行,除了對囚犯的個別懲罰之外,通常還處以罰款作為對受害者的補償或罰款。

清朝擴大抄家範圍,有學者做過統計。在清朝,有超過300次有記錄的財產搜查。

對於清朝的皇帝來說,財產收購是壹件雙管齊下的事情,既對官員起到了威懾作用,又增加了他們的收入。其中最著名的當然是小沈陽。嘉慶通過攻打小沈陽,勒緊了官僚的韁繩,發了壹筆橫財,也就是所謂的“小沈陽淪陷,嘉慶吃飽了”。

財產查封是古老而有效的,我國現行法律中的“沒收財產”就是最近版本的財產查封。“沒收”壹詞出自1911年頒布的大清新刑法。在這部法律中,由來已久的“吉美”被“沒收”所取代,並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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