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的領導人;
(2)行業內的專家、學者和優秀人員;
(3)英雄人物;
(四)少數民族代表、宗教人士和民間藝人(工匠);
(五)文藝界、體育界的傑出人物;
(6)華僑領袖、華僑和外國人;
(7)歷史人物;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知名人士。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名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吉林省著名人物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推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名人檔案管理工作。第六條名人檔案的收集範圍包括名人在生活、學習、工作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其主要經歷,對國家和社會有參考價值,可以作為檔案收藏的下列材料: (壹)登記表、任免文件、自傳、日記、回憶錄、家譜、作品、文章、報刊報道、電報、信函等書面材料;(二)照片、錄音帶、錄像帶、電影膠片、光盤、磁盤和其他視聽資料;(三)證書、徽章、獎杯、旗幟等實物材料;(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收集的檔案。第七條名人檔案可以通過合法轉讓、接受捐贈或者有償轉讓等方式收集。第八條著名人物的工作檔案,由其所在單位負責收集、整理並向當地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移交。第九條需要利用其他類型檔案材料建立名人檔案時,可以將材料復制或者制作目錄,存入名人檔案。第十條名人或者其親友的檔案,可以在簽訂保管協議後,免費寄存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收集的著名人物檔案,經真實性、準確性鑒定後,應當移交檔案館保管。第十二條著名人物檔案館應當設立專門庫房,確保檔案實體和資料的安全。第十三條名人檔案應當永久保存。第十四條檔案館應當建立利用名人檔案的目錄檢索制度和登記制度。第十五條公眾可以依法利用名人檔案。利用已經公開的名人檔案,應當按照本省規定的收費標準付費。名人以及移交、提供、捐贈、移交、寄存名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和無償利用檔案。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提供利用名人檔案,應當征得名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的同意,並在其同意的範圍內提供。第十七條利用檔案館收藏的名人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損毀或者塗改。第十八條對在名人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捐贈重要珍貴名人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吉林省檔案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超出名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同意的範圍向社會提供名人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名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損毀、塗改名人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吉林省檔案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