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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冠中假畫案開審

2005年,收藏家蘇通過翰海拍賣公司以253萬元從書法家肖福元手中購得壹幅吳冠中簽名的油畫《池塘》。吳冠中後來寫下結論,這幅畫不是我畫的,是贗品。前天雙方對簿公堂時,翰海公司堅稱不認可吳冠中的鑒定,因為畫家對其作品的鑒定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要求。對於這種說法,原告律師認為,吳冠中不僅是本案的鑒定人,也是當事人,當事人有權就有他名字的畫作證。

在2005年翰海拍賣公司舉辦的油畫雕塑拍賣會上,收藏家蘇以253萬元的總價從書法家肖福元手中買下壹幅署名吳冠中的油畫《池塘》。今年7月,吳冠中看到這幅畫後,憤怒地寫下結論,這幅畫不是我畫的,是贗品。於是,蘇將北京翰海拍賣公司及賣方肖福元告上法庭,並將其分為第壹、第二被告,要求退還畫款及傭金* * * 253萬元。前天,北京壹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面對這幅價值253萬元的假畫,藏家、拍賣機構、賣家各持己見。原告代理律師王建壹昨天告訴早報記者,原告勝訴的把握比較大。法院將在幾天內對此案做出判決。

據律師王建壹介紹,在終審宣判前,法院將進行進壹步調解,但翰海公司承諾先還654.38+0.2萬元,余款稍後協商解決。但值得玩味的是,承諾先退出1.2萬元的壹方,原本是書法家肖福元,現在付款方變成了翰海拍賣公司。

吳冠中有這個權利

為壹幅簽名畫作證

翰海堅持認為畫家本人在評價作品時存在劣勢。我們不認可吳冠中的鑒定。在我們看來,讓畫家親自鑒定作品真偽存在諸多弊端,也不符合司法規定。吳冠中不可能在這個案件中既是證人又是專家。如果吳冠中是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如果是鑒定人,吳冠中需要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書畫鑒定主觀性很強,靈活性很大,畫家不可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收藏圈裏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對者,但原告代理律師王建壹認為,繪畫鑒定的定義應該是第三方即中介機構的鑒定,而我國現在缺乏這方面的權威。吳冠中在這個事件中應該屬於當事人而不是鑒定人。當事人有權利也有責任證明當事人是證明這幅畫真實性的最有力最權威的人。

免責條款成為法院關註的焦點

王建壹認為,就庭審而言,拍賣行和肖福元提供的證據都不能證明這幅畫是真跡,所有證據都指向壹幅假畫。

拍賣公司免責條款再次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

王律師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拍賣法,拍賣公司有義務對拍品來源進行核實,進行瑕疵審核,並將結果告知競買人。拍賣公司作為壹個特殊的行業,有其特殊的服務內容,提供拍品來源是必要條件,而畫作最大的瑕疵就是畫作的真實性。作為拍賣公司,瀚海沒有盡到這兩項義務;此外,《拍賣法》規定,拍賣公司必須對拍品的虛假宣傳承擔責任。5438年6月+2005年2月,翰海公司拍賣油畫《池塘》宣傳該畫為吳冠中5438年6月+0972年所作,5438年6月+0982年修改,猶如重溫舊畫,並有多幅中國北宋山水畫。但藝術家肖福元僅用壹套安徽美術出版社1984出版的明信片向拍賣行證明《池塘》是吳冠中的真跡,而安徽美術出版社成立於1986。很明顯,1984的明信片是假的,拍賣行應當盡到核實的責任。

他認為,法律本身對拍賣行的行為是有要求的,不能片面誇大免責條款的作用。

這個案子肯定會贏。如果拿下,對整個拍賣市場具有普遍意義。過分強調拍賣行的免責,會讓拍賣行失去公眾的信任,失去交易的公平性,傷害拍賣行的市場份額。如何在拍賣程序中保護競買人和出賣人的利益,應該是拍賣行的義務。否則,把整個社會的特殊商品交易推回到原始狀態,買到假貨就活該眼力差,這不是壹個以法律為後盾的健全社會本身應有的行為。他說。

(編輯: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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