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銷未使用三年的商標的法律依據:
第四十九條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姓名、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準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二、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具體表現:
1.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標簽等上貼商標。通過直接附著、雕刻、貼牌或編織的方式,或將它們用在商品附加標誌、產品手冊、小冊子、價目表等上。;
2.商標用於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單據,包括商品銷售合同、發票、票據、收據、商品進出口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證等。
3.商標用於廣播、電視等媒體,或刊登在公開出版物上,以及利用廣告牌、郵件廣告或其他方式為商標或使用商標的商品做廣告。
4.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標使用形式。
三、商標在服務項目中的具體表現形式:
1.商標直接用於服務場所,包括服務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鋪裝飾、員工服裝、海報、菜單、價目表、彩票、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有關的物品;
2.商標用於與服務相關的文件,如發票、匯款文件、服務提供協議、維護證書等。
3.商標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使用,或者在公開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廣告牌、郵件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對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廣告宣傳;
4.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包括在展覽會和博覽會上使用商標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標使用形式。
四、什麽不視為使用商標:
什麽情況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下列情況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發布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聲明。
2.不用於公開的商業領域;
3、僅作為禮物使用
4、只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為維持商標註冊的目的進行象征性使用。
有哪些證據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僅提交以下證據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協議及提供服務的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辨認是否修改過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物理對象和副本。
5.在什麽情況下,未提供使用證據不會被撤銷:
連續三年不用有什麽正當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理由。
@所有商標持有人壹定要記住,如果商標被撤銷,三年沒有使用,請記得向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據,並保證有效。不要狂妄地認為商標壹旦註冊,就沒人能搶,也不要認為自己遇到了騙子。收到本通知後,壹定要記得去商標局官網查詢確認是否屬實。如果有,壹定要記得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使用證據,不要說我不知道!商標局不會管妳不知道!不提交使用證據或者提交的使用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撤銷註冊商標。除非妳遇到上面第五點的情況。
商標撤銷三年不用制度的初衷是釋放不用的資源,激活再利用。但由於商標法規定了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撤銷,而且撤銷的要求相當低,只要是未使用的,不需要證據,所以也在壹定程度上造成了權利的濫用。只要對方壹紙申請,妳就得積極響應,否則,註冊商標就要被撤銷。這在壹定程度上給商標註冊人帶來了很多麻煩。希望並期待未來的商標法對三年未使用的申請人進行資格限制,激活資源但不至於讓註冊人恐慌。到底要不要限制?怎麽限制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