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和壁畫;(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文物鑒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的化石
第三條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可以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文物保護單位。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
第四條文物工作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內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隨其附著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在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國家收藏和收購的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五)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國有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