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但是探測到的有價值的地下文物等需要依法上交國家,國家接收單位會根據上交物價值給予上交者表彰或是獎勵,探測到的有主埋藏物的,則需要把埋藏物歸還物主。
相關訪項的法律規定如下:
壹、《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壹)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征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擴展資料:
人民網相關新聞:泰州新高橋現"挖寶大軍" 帶金屬探測器尋寶
8月5日,泰州市民的朋友圈流傳這樣壹個消息:新高橋工地有農民工帶著金屬探測器尋寶,據說有人真挖到寶貝了。為此,記者帶著疑問前往現場壹探究竟。
目前,新高橋附近的施工地外圍拉上了藍色的防護板,記者從工地大門進入,放眼望去,工地壹片淩亂,到處是淤泥和建築垃圾。隨後,記者與目擊者許曉峰取得了聯系。他向記者詳細描述了當時的情景:8月4日下午4點左右,他聽說萬達北邊高橋下的河床上有不少人在盜挖“寶貝”,等他趕到現場時那些人正挖的熱火朝天。
對於市民私自挖寶這件事,記者聯系了市運泰律師事務所的董誌宇律師。董律師告訴記者,根據相關法規,地下埋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如果有“寶貝”,挖出來也應主動上交,不能據為己有,如發現私挖倒賣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請廣大市民不要因為壹時興起,觸犯法律的底線。
人民網——泰州新高橋現"挖寶大軍" 帶金屬探測器尋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