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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八種不能拍賣的文物

國家八種不能拍賣的文物:

1、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義進行宣傳的;

2、被盜竊、盜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確屬於歷史上被非法掠奪的中國流失文物;

3、依照法律應當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的文物,包括國家各級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

4、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附屬構件;

6、國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貴文物;

7、涉嫌損害國家利益或有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可要求拍賣企業補充標的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1、文物商店銷售文物發票;

2、文物拍賣成交憑證及發票;

3、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發放的文物進出境證明;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等。

倒賣文物處罰規定:

1、以牟利為目的,倒賣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物保護的意義:

文物保護有利於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民族精神,是增強民族凝聚力,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壹的有效做法。文物作為歷史的物質遺存,是我國悠久歷史文化的見證和重要載體,是維系中華民族團結統壹的精神紐帶。

加強文物工作,有利於推動科學研究,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文物反映著不同歷史時期科學技術發展的成就,是歷史文化研究和現代科技文化創新、發展的依據,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

加強文物保護,有利於提高國民精神文化的進步,只有我們自身意識到了文物的重要性以及保護文物的迫切性,我們才能深刻的意識到團結、奮鬥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文物是受國家保護的,國家禁止其流通買賣致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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