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為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幹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由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於2021年3月11日印發實施。
法律依據:《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健全國有資產報告制度,保障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中***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幹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取得、保管保護、使用、處置、報告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資源資產來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征集、購買、調撥、捐贈、依法置換、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
第四條 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遵循保護為主、全面登記、合理利用、動態監控、分類施策、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其他主管部門、管理收藏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文物資源資產登記、核算、保管保護、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資產報告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文物資源資產專業性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管理收藏單位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業監督指導。
第八條 管理收藏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理、保護收藏、核算文物資源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文物資源資產的管理收藏單位與實際使用單位不壹致的,經相關文物行政部門確認後,由實際使用單位承擔日常管理工作。本條所稱的管理收藏單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所屬的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考古科研教學機構、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國有文物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