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超過十年且無再版或者重印的圖書,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圖書質量包括內容、編校、設計、印制四項,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
內容、編校、設計、印制四項均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合格。內容、編校、設計、印制四項中有壹項不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不合格。第四條 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其內容質量屬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其內容質量屬不合格。第五條 差錯率不超過萬分之壹的圖書,其編校質量屬合格。
差錯率超過萬分之壹的圖書,其編校質量屬不合格。
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的判定以國家正式頒布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制定的行業標準為依據。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按照本規定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執行。第六條 圖書的整體設計和封面(包括封壹、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設計均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其設計質量屬合格。
圖書的整體設計和封面(包括封壹、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設計中有壹項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的,其設計質量屬不合格。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出版行業標準《印刷產品質量評價和分等導則》(CY/T2-1999)規定的圖書,其印制質量屬合格。
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出版行業標準《印刷產品質量評價和分等導則》(CY/T2-1999)規定的圖書,其印制質量屬不合格。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質量檢查,並向社會及時公布檢查結果。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圖書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質量檢查,並向社會及時公布檢查結果。第十條 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應當履行其主辦、主管職能,盡其責任,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質量管理,對不合格圖書提出處理意見。第十壹條 圖書出版單位應當設立圖書質量管理機構,制定圖書質量管理制度,保證圖書質量合格。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圖書質量實施的檢查包括:圖書的正文、封面(包括封壹、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版權頁、前言(或序)、後記(或跋)、目錄、插圖及其文字說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須內容(或頁碼)連續且不少於10萬字,全書字數不足10萬字的必須檢查全書。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質量檢查,須將審讀記錄和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復檢。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壹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請求裁定。第十四條 對在圖書質量檢查中被認定為成績突出的出版單位和個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第十五條 對圖書內容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實施處罰。第十六條 對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出版單位,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差錯率在萬分之壹以上萬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後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萬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第十八條 對於印制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印制質量不合格圖書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九條 壹年內造成三種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註銷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三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