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時候,始皇帝怕六國謀反,收繳天下兵器,鑄造了十二個銅人。(《過秦論》:“收天下之兵,聚之鹹陽,銷鋒鏑,鑄以為金人十二”)(這裏離題說壹句,由此可見,那時候的主流戰鬥兵器還是銅器啊……)
從秦朝開始,彈長鋏以作歌,高冠而配長鋏的年代,壹去而不返。
到了漢朝,《漢律》散失,關於武器管制的具體條例只能去根據《漢律》為底子而撰寫的《唐律》裏去翻騰,但是在史書裏依然可以窺見武器管制的壹點端倪,文帝時周勃在封國經常身穿甲胄,讓家奴手持兵器。於是就有人告發他以私藏武器罪被告謀反,結果被逮捕下獄。雖然最後周勃同學靠著自己兒媳婦的裙帶關系把自己從牢獄裏挖出來,但是由此可見,私自持有兵器,是會被滅殺滴。
到了唐朝,兵器管制越發的嚴格,嚴禁任何個人與單位私藏武器甲胄。甚至於府兵,平時都不能存有武器,只有出征打仗時才允許發給。《擅興律》規定,私藏甲壹領及弩三張,流二幹裏;私藏甲三領及弩五張,處以絞刑。而這,已經是歷代關於兵器管制條例裏,比較輕松的了。
而《唐律疏議》中也有明確記載:“……謂甲弩、矛矟、旌旗、幡幟及禁書、寶印之類,私家不應有者,是名‘犯禁之物’。”
這個命令是只針對百姓的麽?不。
且不要說壹般人了,唐初接連三代三位太子被指私藏甲胄意欲謀反,除了隱太子李建成沒有因為楊文幹事件被擊倒,李承乾和李賢全倒在了這壹關上——雖然這並不是他們被廢被殺的最主要原因,卻是被明正公開的最主要罪行之壹。
而武宗朝權宦仇士良,殺二王壹妃四丞相而終身榮貴,居然得以善終,而在他死後扳倒他的,不是大臣們對他罪狀的歷數,而是在他宅邸裏發現的數千兵器。
然後呢,在這裏稍微跑題壹下,先要說明壹下關於古代皇族親貴的護衛制度。
即,各個朝代,親王直至官員,他們的護衛都是由國家負責,比如太子,在唐代,他的安全就是由仿照十六衛而設置的十率府來負責,他們身邊固然也要有幾個通武藝的屬於他個人的仆從,但是超過壹定人數,即為私兵,就進入了謀反的定罪領域。
比如隱太子李建成在楊文幹事件裏被告發的重要罪狀之壹就是私自募集“……長安並四方驍勇二千余人為東宮衛士,分屯左、右長林。又密使右虞候率可達誌從燕王李藝發幽州突騎三百,置東宮諸坊,欲以補東宮長上。”
接下來是宋朝,宋朝的兵器管制……呃,是歷朝歷代裏最寬泛的,基本上處於放馬南山隨便跑的狀態,但是,即便是這樣寬泛的年代,私藏甲胄以及武器,壹樣是要以謀反罪名論死的。而且,宋朝相比其他時代,又多了壹個歸納於武器不許私藏的東西,即:馬。
在宋代,私蓄馬匹與私藏兵器同罪論處,都是要以謀反罪論死。
接下來是元朝,這是關於武器管制最為嚴格的年代,針對漢人,元律中規定:諸私藏甲全副者,處死;槍若刀若弩私有十件者,處死;弓箭私有十副者,處死;私蓄和私賣馬匹者皆罪之。
元朝甚至於菜刀都屬於管制範圍,元律規定,漢人二十家才能使用壹把菜刀。而這個菜刀令直到朱元璋建立明朝,才獲得解禁:附帶壹提,當朱元璋解菜刀令,下令百姓可以隨意購買菜刀的時候,諸多大臣還很擔心,紛紛說不要啊,他們會犯了的啊,由此可見,當時關於兵器的管制是多麽嚴格。
到了明朝,私藏武器依然是大罪,宋國公馮勝僅僅是被人誣告私藏兵器,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被朱元璋賜死。
至於清律大體沿襲明率,沒什麽好說的。
至於鑄造武器的鐵的管制,從唐中期之後通通收歸國有,到了管制嚴格的元明清時代,基本上處於鐵鋪月入鐵砂多少,鑄造東西若幹,賣給了誰,通通要上報,以杜絕私鑄兵器。
那麽,古代是不是就完全不可以擁有這些東西了呢?
當然也不是,獵戶總要允許人家有生存道具,漁戶也總要有魚叉,書生家裏藏著個把收藏古董用名劍,自己沒事對著梅花舞兩下,大體也是沒人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