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攜帶以下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以及各類子彈(包括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民用槍支及各類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槍等槍支;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和子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子彈分離等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2.不要攜帶以下爆炸物。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雷管等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禮花彈、鞭炮、拋炮、拉炮、砸炮、發令槍紙及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等煙花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請勿攜帶以下設備。
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砍刀、刀具、屠夫、斧頭等鋒利鈍器;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槍、眩暈槍、射釘槍、防衛者、弓、弩等用具。
4.請不要攜帶下列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和危險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殺鼠劑、殺蟲劑);腐蝕性物質如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的固體,註入的酸或堿溶液)、汞(水銀)等。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傳染病病原體,如乙型肝炎病毒、炭疽、結核病和艾滋病病毒;《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和性質無法判斷的可能具有危險性的貨物。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五十三條旅客非法攜帶的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在始發站上車。
2、在車上或下車時,對於超過免費重量的貨物,超重部分應收取四類包裹運費。對於未分割的整件超重、超大件物品和動物,四種包裹從上站到下站的運費按件的總重量支付。
3.如發現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危險品或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四類包裹從汽車站到下壹站的運費按物品總重量加倍計算。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需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當就地銷毀,使其不能受到危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當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憑證。
4.如果超重和超大物品的價值低於運費,運費可按物品價值的50%收取。
5.收取運費時,不得超過本列車的始發站和終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