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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不限的銷售承諾

壹般來說,當市場面臨高估值風險時,大股東有較強的拋售動機,當市場估值相對合理時,大股東更傾向於持有股票。隨著a股市場估值水平趨於合理,越來越多的“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非自三壹重工於2008年6月18日首次公布控股股東減持承諾

限制是強制性的,背後有行政力量保證其執行,往往是監管部門出於某種目的而做出的強制性禁止。以股改為例。壹般情況下,股改的法定限售期為12個月,屬於限售。承諾不是強制性的,是基於雙方的約定,其履行有輿論和違約責任的保障。

股改時,上市公司大股東作出超過法定限售期不出售股份的承諾,屬於承諾。由於非流通股較多,從穩定股價的角度考慮,適當延長鎖定期有助於控制市場上股票的供給,增強投資者的預期,穩定市場價格。因此,很多非流通股股東在法定承諾之外還做出了特殊承諾,非流通股的期限延長到法定鎖定期之外。

例如,寧波東牧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其持有的寧波東牧非流通股自取得流通權之日起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本次鎖定期滿後,如果當時的政策仍不允許其增持寧波東木股份,則非流通股鎖定期最多繼續延長至10年;新富股份、山東大衛等承諾五年內不減持,等等。但是,對於中小股東來說,這種限制發售時間的承諾並不保險!深交所研究認為,雖然部分非流通股股東采取“對價不足、承諾彌補”的策略,通過延長鎖定期作為與流通股股東的博弈進行投機,但適當延長鎖定期有助於拉長“爬行流通”的時間跨度,錯開集中流通高峰,緩解股改方案實施12個月後股份集中上市流通的擴容壓力。但在實踐中,部分股東承諾5年以上甚至10年的鎖定期似乎並無必要,引發了市場對大股東“以時間換空間”、玩起“搬走”的擔憂。非流通股股東如果想樹立長期持股的形象,可以通過最低持股比例的方式做出承諾,不需要承諾很長的鎖定期,否則可能給市場留下“開空頭支票”的借口。

上市公司大股東除了直接在二級市場減持,還有哪些方式違反股改時間承諾?管理層將如何限制這些行為?壹般來說,大股東轉讓限售股票的方式至少有七種:集中交易所交易、大宗交易所交易、協議轉讓、轉讓、司法判決、繼承和贈與。

值得註意的是,由於大股東在做出股改承諾時只強調解禁時間,而對於解禁方式的規定往往比較模糊,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被解讀為不通過二級市場解禁或者不通過交易系統轉讓。問題在於,壹旦上市公司大股東將限售股轉讓給新股東,新股東不受原股東承諾的期限限制,可能導致這些限售股進入二級市場。如果違反限售期承諾出售股份,可能導致兩種法律後果:壹是非流通股股東違反股改承諾,實質上違反了其對公司的誠信義務,損害了上市公司的聲譽和利益。對此,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可以將股票超限額賣出的收益拿回公司;第二,非流通股股東違反承諾可能損害持股的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因為在限售期內,流通股股東有限售股不流通的預期,非法流通的限售股也增加了市場上的股票供給,對股價產生影響。如果從因果關系上確認非流通股股東違反限售承諾對流通股股東的權益造成了損害,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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