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槍只是仿真玩具。如果該玩具槍支不能射出金屬彈丸也沒有殺傷力或者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那就不犯法,不會被判刑。否則,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攜帶仿制槍支怎麽處罰
攜帶仿制槍支的處罰方式,要根據對仿制槍支的鑒定結論而定。
1、如果仿制槍支具有壹定的殺傷力,符合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厘米 (不含本數)的: 具備槍支外形特征,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壹的;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壹與壹倍之間的,可以認定為仿制槍支。持有、私藏的該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其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攜帶的仿制槍支經鑒定不屬於仿制槍支支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罰款、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 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 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民用槍支制造許可證件。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售許可證件。 民用槍支制造許可證件、配售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制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