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無權單獨決定出賣該畫。因為甲、乙、丙三人***同出資對該畫***同享有所有權。甲向乙、丙說明賣畫後,乙、丙未反對而只要求分得其應得款額,實際上是對甲的越權行為的追認,使效力未定行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間的買賣行為有效。
(3) 丁與戊之間的買賣行為意思表示壹致,故成立,該行為不存在無效、可撤銷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該行為有效。丁與戊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轉移的條件,故丁雖交付該畫但所有權並未轉移,只有在所附條件成立時,才能轉移所有權。
(4) 戊將該畫賣給已屬無權處分,因其當時還未取得該畫的所有權。已主觀上善意,並支付價款,屬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5) 庚裝裱店對該畫有留置權,但留置權行使不當,已與庚裝裱店之間為承攬合同關系,已不按期交付相關費用,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庚對該畫為因承攬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權。依《提保法》第87條之規定,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庚裝裱店只給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權行使不當,不能通過行使留置權取得該畫的所有權。
(6) 丁可將該畫抵押給辛以借款,因為此時丁仍為該畫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權雖成立在戊與已買賣之前,但這種未登記的動產抵押不能對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對善意取得人已主張抵押權限的優先受償權。本案體現了《擔保法》中所規定的動產抵押的不足。
(7) 丁對戊的債權,只能依《繼承法》第33條之規定,由戊的財產繼承人壬,癸在所繼承的遺產內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