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隨著警方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力度的不斷加大,“幫信”已成為打擊的重點之壹,尤其是在公安機關開展的以打擊、治理、懲戒開辦販賣銀行卡、電話卡違法犯罪為主要內容的“斷卡”集中收網行動中,壹大批涉嫌“幫信”人員落網。“很多‘實名不實人’的電話卡、銀行卡是不明真相的大學生、村民、農民工等群體在開卡中介帶領下開戶的,這些開戶人不但犧牲了自己的信用,還會受到信用懲戒或法律懲處,令人十分痛心。
刑法對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予以明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按照法律規定,“幫信”並非只包括出售個人銀行卡、手機卡等。
幫信”類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覺得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會觸犯法律。然而,這種狡辯無法為其“助紂為虐”的行為脫罪。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壹)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