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如何正確認識文物與古玩、古玩與藝術品的辯證關系,壹些收藏者還存在模糊認識,“文物”是指歷史遺留下來的,對研究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有價值的,是人類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如建築、碑刻和各種藝術品等。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遺留在中國人民地下、水域、領海的壹切文物均屬國家所有。同時,《文物保護法》也明確規定,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文物”壹詞最早出現在春秋戰國時期,是禮樂法律制度的總稱。到了唐朝,它的意思已經接近今天的意思了。從時間上來說,文物有古代的,現代的,當代的。它涵蓋了所有的歷史時期。但文物是有壹定等級的,分為珍貴文物和壹般文物,珍貴文物又分為壹級文物、二級文物和三級文物。《文物法》界定並規定了壹、二、三級文物標準。我們通常所說的古董、古玩、藝術品,應該是指那些由民間收藏,國家不禁止買賣的文物。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法律允許依法交換或者轉讓、流通。
清朝以前,人們把珍貴的古物稱為“骨”。所謂“骨頭”的意思是保存過去的精華。後來逐漸變成了古董和古董。其實“古董”、“古風”、“古風”的意思是壹樣的,只是人們因為時代的變遷而有了不同的稱呼。從文物與古董或古董的比較來看,文物比古董或古董涵蓋的時間更長,因為文物可以是古代的,也可以是現代的,也可以是當代的,只要是優秀的文化產品,都可以納入文物的範疇。古董和古董不是。現當代的東西不能叫古董和古董。由於許多文物具有很高的藝術欣賞價值,收藏家稱之為藝術收藏品。壹件古代藝術品,對文物部門來說是文物,因為它具有文化保護價值;對投資者來說是古董,因為有附加值;對於收藏者來說,它是古董藝術品,因為它具有藝術欣賞價值。國家出於保護文物的考慮,對不屬於國寶的文物鼓勵“為民所寶”,允許人們依法流通,這為民間收藏的發展和古玩藝術品市場的興起鋪平了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和後來的國務院頒布的壹系列文物保護法規中都使用了“文物”壹詞。直到1982 NPC常務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壹詞及其內容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所有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歷史文化遺存,並不局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和當代。
世界各國對不同類型的文物都有自己常用的名稱,但沒有壹個概括所有類型文物的通用名稱。在歐洲,古董這個詞在17世紀的英語和法語中使用。這個詞來源於拉丁語ante,原意為古、前。另壹方面,人們認為英語壹詞直接來源於法語。當它作為名詞使用時,主要指古希臘、古羅馬的文物,後來逐漸發展為各個時代的藝術品,其含義接近於中國所謂的古物、古董。日語中的“有形的文化財富”與中國所指的文物相似,只是含義和範圍不同。在國際社會,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通過的壹些保護文物的國際公約中,文物壹般被稱為“文化財產”或“文化遺產”,所指的內容並不相同。從《公約》列舉的具體內容來看,前者指可移動文物,後者指不可移動文物。埃及使用的阿拉伯語ξζ1(單數)和ε γ 1(復數)與中國所說的文物基本相同。埃及在1983年頒布的《埃及文物保護法》規定,出現在埃及土地上或與其歷史有關的任何東西,包括具有歷史意義和價值的可移動和不可移動的物體,都屬於文物(ξζ1)。同時還規定,100年以內的有價值的物品,可以根據文化主管部門的建議,指定為文物。
世界上最初將文物的年限定為1830,源於美國的關稅條例。條例規定1830之前制作的藝術品均可免稅。後來國際上很多國家都把這壹年定為文物的年齡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規定“所有100年前制作的文物”從提出免稅進口申報之日起免稅進口。因此,按照國際上的壹般慣例,文物是指壹百年前制作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有些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作出其他規定。比如希臘把1450作為文物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