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當時因為我們公證處不跑這個項目,所以我在實踐中無法解釋。但我個人覺得可以接受。畢竟現實生活中很多事實都是不可預測的。就像我有壹次聽壹個老人說,他說現在做妳老婆不代表以後就是妳老婆,除非妳死了上棺材,那才是妳老婆。我覺得他這麽說真的很現實。
婚後可以補辦婚前財產公證。當事人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手續的,要準備好辦理公證手續所需的相關材料,然後夫妻雙方到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機構應當對公證事項和材料進行核實;工作人員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事人出具婚前財產公證書。
壹、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
1,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登記結婚時,往往不理解婚前財產公證,認為沒有必要。其實結婚,把對方的財產說清楚,並不意味著以後會有官司,也不僅僅是針對其中壹方。雙方財產經過公證,以後如果有糾紛,不用請律師,由法官來裁決。這樣的壹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
2.有利於短期內解決物業麻煩。
壹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會在短時間內避免夫妻財產糾紛的幹擾。由於提前進行了婚前公證,短期內婚姻發生分裂時,可以根據公證內容明確分配,避免了財產分配問題引發的壹些其他不必要的糾紛。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建立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謹慎預期;其次,婚前公證隱含的另壹個重要意義是對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的認可。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所有權的確認。但是離婚也是雙方的權利,婚前財產公證從壹開始就很明確,非常好辦。這壹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調查取證、判決執行等諸多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有人申請財產公證,逃避債務。
婚前財產公證是以婚姻的成立為前提的。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證也無效。現實中,確實存在這樣的現象。比如壹個男人婚前有自己的財產,還有壹些債務。為了逃避債務,他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的。雙方結婚後,男方在討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由於其原有財產已經屬於妻子,無法強制執行,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壹定程度的不公平。
因為沒有婚前年限的限制,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壹些不公平。如果夫妻在婚前將房子等財產公證為男方財產,十幾年後雙方都有了孩子,但尚未成年,此時婚姻發生了變化,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壹無所有,那麽她和孩子的處境就會很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