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名人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和縣(市)區檔案館負責本轄區內著名人物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五條名人檔案的歸檔對象(以下簡稱歸檔對象)是指在某壹領域、行業或學科領域做出重要貢獻或產生較大影響,並得到社會認可的寧波市公民,或在寧波工作、學習、生活的非寧波市公民,主要包括:
(壹)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的領導人;
(2)英雄模範和烈士;
(三)工商界、宗教界人士;
(四)科技界、文化界、教育界、衛生界、體育界人士;
(五)港澳臺同胞、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
(6)歷史人物;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的其他人士。第六條名人檔案的收集範圍包括名人在生活、學習、工作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其主要經歷,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參考價值,可以作為檔案收藏的下列內容:
傳記、回憶錄、簡歷等。反映著名人物的經歷及其主要活動;
(2)文章、報告、講話、工作日記等。反映名人的工作活動;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作品、研究成果和藝術作品;
(四)對知名人士進行社會調研和評價的材料;
(五)各種證書、獎章、家譜、書信、音像制品等。與名人有直接關系;
(6)著名人物口述的史料;
(七)著名人士收藏的圖書、資料和其他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物品;
(八)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第七條名人檔案的歸檔對象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單位或者個人對歸檔對象的界定和檔案材料範圍有異議的,由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裁決;不服裁決的,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
鼓勵單位或個人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推薦歸檔對象。第八條名人檔案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收集: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收集、整理名人在工作中產生的檔案,按照國家規定向本級檔案館移交;
(二)檔案所有者捐贈、寄存或者出賣的;
(三)復制、交換其他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地方誌、紀念館、美術館保存的名人檔案;
(四)購買、復制或者交換散存、遺失的名人檔案的;
(五)與檔案所有者協商等其他收集形式。第九條鼓勵名人檔案所有人向檔案館捐贈名人檔案。檔案館應當向名人檔案捐贈人出具收藏證書。
檔案館應當積極開展名人檔案的收集工作,及時補充名人檔案材料,不斷豐富名人檔案的內容。第十條檔案館接受著名人物檔案所有者的寄存和出售,應當簽訂寄存或者出售合同。第十壹條檔案館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對館藏名人檔案進行分類、整理和編目,並采用先進技術確保不同載體名人檔案的安全。第十二條檔案館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將名人的紙質檔案和其他名人資料轉化為數字化信息。第十三條檔案館和檔案館以及博物館、圖書館、地方誌館、美術館等單位應當在名人檔案的收集、開發和利用方面加強合作,實現資源共享。第十四條名人檔案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壹)提供咨詢服務;
(二)提供咨詢服務;
(三)開展學術研究;
(四)舉辦展覽;
(五)開展宣傳教育和紀念活動;
(六)其他利用方式。第十五條移交、捐贈或者寄存名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了解名人檔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情況,並享有優先和無償利用其檔案的權利。對不適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沒有明確要求限制利用的,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