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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民法案例

1、李某與劉某之間形成的買賣合同應為可撤銷的合同。因為李某不知些花瓶的價格,而劉某作為古董收藏愛好者肯定要比李某的經驗豐富的多,所以此合同應為顯失公平的產物。我國民法中明確規定:壹方利用另壹方經驗不足而簽訂的使另壹方有重大損失的合同為可撤銷的合同。所以,此合同應撤銷。

2、李某不能要求王某退還花瓶。因為王某的對花瓶的所有權適用於善意取得。

3、判令劉某賠償李某的損失249000元。

4、 在該案當中,劉某違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在他作為古董收藏者的身份上可以看出,劉某應具備壹定的專業知識,可以看出此花瓶的大致價格,而他卻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對此花瓶進行收購,損害了李某的利益,使此次交易明顯利益不均衡,違反了交易道德。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願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壹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願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

在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中,被譽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之稱的是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為壹般條款,該原則壹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壹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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