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司法實踐中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首先會對侵權作品進行分析,判斷侵權作品是否涉及原作者的思想層面或原作者的具體表達。在區分思想與表達上,司法實踐也產生了“抽象-過濾-比較”的三步法,即首先將作品的抽象部分歸屬於思想,然後將兩部作品中相同但屬於公共領域的部分過濾掉,最後將兩部作品的剩余部分結合獨創性要求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下列情形不侵犯著作權,具體如下:
1,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2.以介紹為目的,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3.新聞、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不可避免地轉載或引用已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公眾集會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