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2)各種爆炸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種易燃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油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4)各種腐蝕性物質。例如焦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殺蟲劑、過氧化氫和危險化學品。
(5)各種放射性元素和容器。如鈾、鈷、鐳和鈈。
(6)各種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砷等。
(7)各種麻醉藥品。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等產品。
(八)各種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細菌、醫療廢物等。
(九)各種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是淫穢的。
(十)有害公共衛生的各種物品。如骨頭、動物器官、四肢、不含硝酸鹽的皮、不含藥物的動物骨頭等。
(十壹)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國家貨幣和偽造的貨幣、有價證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確禁止流通、寄遞或者進出境的物品。
(十二)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損壞其他物品和設備。
(十三)寄遞國家(地區)禁止寄遞的進口貨物。
(十四)其他違禁物品。
二、寄遞服務企業處理違禁物品:
(壹)企業發現各種武器、彈藥和其他物品,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疏散人員,維護現場。同時,通知國家安全機關。
(二)企業發現各種放射性物質、生化制品、麻醉藥品、傳染性物質和有毒藥品,應立即按應急預案通知防化和公安部門。同時,通知國家安全機關。
(三)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危險品,在收寄過程中發現,不予收寄的;如果在轉發環節發現,應停止轉發;如果在發貨環節發現,則不發貨。危險品應該隔離存放。對容易造成危害的危險物品,應當通知公安部門,同時通知國家安全機關采取措施予以銷毀。需要消除汙染時,應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其他危險品,可以通知寄件人限期取回。內件中的其他非危險品,應當加封封存,並附有證明在交付環節寄送或者通知收件人領取。
(四)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有淫穢內容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
(五)企業發現有害公眾健康的物品和易腐物品,應當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不能通知領回的可以就地銷毀。
(六)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寄遞物品和設備的,企業在發現收寄環節後,應當通知寄件人限期取回。在交接或交付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物品時,應當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況,可以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
妳的屬於第壹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