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是指非法攜帶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的軍用和非軍用槍支彈藥。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角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單刃刀、三角尖刀等。危險品是指雷管、炸藥、鞭炮、汽油、酒精、壓縮氣體、液化氣等鐳、鈾等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危險物質,以及硫酸、硝酸、鹽酸、砷等腐蝕性、燃燒性勺子和劇毒物質。犯本罪,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為人攜帶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車輛,但拒不交出,雖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構成本罪;行為人攜帶的爆炸物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並能自願、完整交出的,可以不按罪處罰。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攜帶槍支壹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致命性彈藥壹枚以上的;(二)攜帶壹套以上爆炸裝置的;(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導火索、導爆索20米以上,或者雖達不到上述數量標準仍拒不交出的;(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仍拒不交出,或者利用管制刀具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六)所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泄漏、遺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