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種營業性演出及類似演出;
(二)營業性舞會、夜總會、卡拉ok餐廳、音樂茶(餐)席、卡拉ok酒吧(唱歌練習室)、書歌茶館、臺球、保齡球、電子遊戲、音樂溜冰場等娛樂場所及類似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三)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激光視盤等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及其在各種場所的附屬放映活動;
(4)電影發行和放映;
(五)各種圖書、圖片、報紙、期刊、日歷的發行、批發和零售;字畫裝裱管理;書法、繪畫、攝影等藝術展覽;公共場所壁畫裝飾;
(六)各類有償文化藝術培訓;
(七)文藝演出經紀活動;
(八)國家規定的文物監管產品展覽經營活動;
(九)文化經營廣告、復印、印刷、錄像、錄像、錄音制作和經營;
(十)其他有償文化活動。第三條文化市場管理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佳結合。第四條文化市場管理,應當堅持開放搞活、扶持引導、面向群眾、供需兩利、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方針。第二章行政管理部門第五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文化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等部門應密切配合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管理文化市場。第六條文化市場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本市直屬企事業單位、外資企業、軍隊(武警)、駐外市和外地的機構開辦的各類娛樂場所和專項文化經營項目,由市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和收費。
縣(區)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私營企業開辦的各種娛樂場所由縣(區)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管理、收費。第七條市、縣(區)應當成立文化市場稽查隊,稽查隊在本級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直接領導下,對轄區內的文化市場進行日常稽查。第三章招標程序第八條文化市場各類經營項目的招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經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憑《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有關申請文件,向當地縣(區)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許可證》;
(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4)憑《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九條申請單位和個人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四章文化演出第十條從事營業性文化演出的團體或者個人,必須經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同意,經縣(區)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文化市場行政部門核發《營業演出許可證》或者《個體演員營業演出許可證》,方可經營。第十壹條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壹定表演藝術水平的桌導20人以上(特殊表演團體除外);
(二)有與正常演出相適應的流動資金和演出所需的服裝、道具等必要設備;
(三)有固定的排練場所和辦公場所;
(四)有獨立的賬號和專業會計人員。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單位名稱和章程;
(二)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三)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批準證明;
(四)符合第十壹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文化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下列證明:
(壹)機構名稱和章程;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三)單位的資金證明和財務制度文件;
(四)四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
(五)營業場所和必要設施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