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防範措施
1.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物品。
2、旅客或托運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旅客應自覺接受和配合鐵路部門在車站和列車上進行安全檢查。檢查後如發現可疑物品,旅客應自行取出,接受進壹步檢查。對拒絕接受安檢或者堅持攜帶上述物品的旅客,鐵路安檢人員應當依法禁止其進站乘車。
4.攜帶上述物品進站的旅客應主動交給鐵路工作人員妥善處置。禁止在車站和火車上丟棄危險品。
5.菜刀、餐刀、大水果刀、工藝品刀、剪刀、鋼(鐵)銼、斧子、錘子等鋒利和鈍的工具。除管制刀具外,其他刀具必須托運,不得隨身攜帶。
安檢不僅要檢查行李和物品的安全,還要檢查人身安全,所以妳身上的物品都要拿出來安檢。
易燃易爆物品和槍支過不了安檢。壹旦它們爆炸或爆炸,會對其他乘客造成很大傷害。
如果是宰殺的雞鴨或者海鮮或者生肉,只要不超重就可以通過安檢,但是壹定要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