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現在的很多新聞上我們都能看到有壹些人會在自家的地方上挖出壹些銅錢,或者是壹些文物。然而,對於這些文物來說,其實也是屬於國家的可能,對於這些網絡不發達的地方。他們對於這些知識的普及還不夠多,所以也會導致他們會觸犯法律。並且在壹些歷史文物比較充足的地方,他們也會挖出,壹些文物就比如說,三星堆的發源地,也是如此,還有西安的很多地方都能夠發現壹些文物,然而這些也都屬於國家。
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因此,無論是山上、田地、湖泊等出土的文物毫無疑問屬於國家。在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時,有文物被挖出,是因工作需要而非故意,而且在第壹時間保護現場並通知相關部門的,不屬於違法犯罪,但如果不上繳國家相關文物收藏單位而據為己有的,則構成非法占有,必須依法返還。
法律依據:
《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