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條雙方基於意思表示真實,訂立收條;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3、收條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具有法律效力的收條書寫條件:
1、收條寫明收款人、付款人的姓名、住所;
2、收款的原因;收款的數額、幣種;
3、以及收款的期限等內容;
4、意思表示真實合法;
5、符合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內容完整、其上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壹般日常的收條應具備交納人、收款人、交付原因、內容和時間五個要素。收條上寫明以上五項必備要件,收取人簽收蓋章後就可生效。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後果等。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
收條寫明收款人、付款人的姓名、住所;收款的原因;收款的數額、幣種;以及收款的期限等內容,並具備下列要件的,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符合公序良俗。
借條欠條收條的作用:
欠條: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壹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借條: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壹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收條: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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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壹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