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客體是“賄賂”,現行刑法中受賄罪的內容僅限於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在幫助行賄人或行賄人促成賄賂交易。客觀上講,是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介紹、撮合,從而促使行賄受賄行為實現的行為。要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刑法》關於介紹賄賂罪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犯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委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壹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者其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原有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