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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博物館藏品是國家寶貴的科學、文化財富,是博物館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為了準確鑒別藏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加強藏品的保護管理,確保藏品的安全,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博物館應根據本館的性質和任務搜集藏品。藏品必須具有歷史的或藝術的或科學的價值。藏品必須區分等級,壹般分為壹、二、三級。其中,壹級藏品必須重點保管。第三條 博物館對藏品負有科學管理、科學保護、整理研究、公開展出和提供使用(對社會主要是提供藏品資料、研究成果)的責任。保管工作必須做到:制度健全、帳目清楚、鑒定確切、編目詳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第四條 藏品保管是博物館壹項經常性的重要業務工作,應由館長分工負責領導。必須設立專門保管部門或配備專職保管人員。保管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並保持相對穩定。第五條 保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刻苦鉆研業務,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對於接觸有毒藥品、塵埃的保管工作人員,應比照當地有關工種享受相應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第六條 為保證藏品安全、進行科學研究或充分發揮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調撥或借用全國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調撥或借用本行政區域內文物系統所屬各博物館的藏品,其中壹級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文化部文物局批準。第二章 藏品的接收、鑒定、登帳、編目和建檔第七條 征集文物、標本時,必須註意搜集原始資料,認真做好科學記錄,及時辦理入館手續,逐件填寫入館憑證或清冊,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進行鑒定,確定真偽、年代、是否入藏並分類、定名、定級。鑒定記錄應包括鑒定意見及重要分歧意見。凡符合入藏標準的,應連同有關原始資料壹並入藏。各種憑證每年裝訂成冊,集中保存。第八條 登帳

(壹)藏品總登記帳是國家科學、文化財產帳,設專人負責管理,永久保存。登記時要嚴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規定的格式,逐件、逐項用不褪色墨水填寫,字跡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訂正,用紅墨水劃雙線,由經辦人在訂正處蓋章。未登入藏品總登記帳的大量重復品、參考品和作為展品使用的復制品、代用品、模型等,應另行建帳,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總登記帳的人員不得兼管藏品庫房。

(二)藏品定名

自然標本按照國際通用的有關動物、植物、礦物和巖石的命名法規定名;歷史文物定名壹般應有三個組成部分,即:年代、款識或作者;特征、紋飾或顏色;器形或用途。  

(三)藏品計件

單件藏品編壹個號,按壹件計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組成部分可以獨立存在的,按個體編號計件;組成部分不能獨立存在的,按整體編壹個號(其組成部分可列分號),也按壹件計算,在備註欄內註明其組成部分的實際數量,以便查對或統計。

(四)藏品計量單位

按照國家計量總局公布的統壹法定計量單位辦理。

(五)藏品時代

按其所屬的天文時代、地質時代、考古文化期、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而定。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體紀年的寫具體紀年,並加註公元紀年;具體紀年不明的寫歷史朝代或歷史時期。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的文物,壹律寫公元紀年。

(六)藏品現狀

寫明完殘情況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來源

寫直接來自的單位、地區或個人,並註明“發掘”、“采集”、“收購”、“撥交”、“交換”、“揀選”、“捐贈”、“舊藏”等。自然標本應寫明時代和產地;出土文物應寫明出土時間、地點和發掘單位;近、現代歷史文物應寫明與使用者和保存者的關系。

(八)藏品總登記帳、藏品分類帳上的登記號,應用小字清晰地寫在藏品的適當部位(不妨礙觀瞻、不易磨擦之處)或標簽上,並回註在入館憑證(清冊)和總登記帳上。第九條 編目、建檔

(壹)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編目卡片。編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況的基本資料,是藏品保管和陳列、研究的基礎工作。除填寫總登記帳的項目外,還必須填寫鑒定意見、銘記、題跋、流傳經歷等。文字必須準確、簡明,並附照片、拓片或繪圖。

(二)博物館必須建立藏品檔案,編制藏品分類目錄和壹級藏品目錄。《壹級藏品檔案》和《壹級藏品目錄》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規定。

各博物館的《壹級藏品檔案》和《壹級藏品目錄》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部文物局備案。

(三)為加強博物館的現代化建設,各地博物館可根據本館經濟及人才條件,逐步使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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