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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和繁榮我國美術事業,加強各級國家美術館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美術館是造型藝術的博物館,是具有收藏美術、大眾審美教育、組織學術研究、開展國際文化交流等多種功能的國家級美術機構。第三條美術館要在各級政府文化部門的領導下,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推陳出新”的方針,努力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第四條各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博物館、美術家協會、藝術創作、研究、出版機構、藝術院校等兄弟單位,應當緊密團結,平等合作,共同發展我國的藝術事業。第五條美術館是常設文化機構。美術館及其藏品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破壞或者處置。第二章工作任務第六條征集

收藏是美術館業務建設的基礎。藝術博物館代表國家收集世界各地的藝術作品,以及與藝術有關的物品和資料。

每個美術館根據自己的目的決定收藏範圍和重點。倡導每個圖書館辦出自己的特色。

藝術博物館通過收購、特別收藏、捐贈和轉讓來收集藏品。經上級批準,圖書館可以調整需求,交換館藏。

各博物館應制定收藏章程,由本館有關專家、專業幹部和相當水平的研究人員(或邀請館外專家參加)組成收藏委員會(或藝術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作品收藏。要保證藏品的藝術性和鑒定的準確性。第七條監護

美術館必須設立專門的庫房,建立藏品檔案和保管制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盡快創造現代化的科學保管條件,掌握先進的修復技術,確保藏品很好地傳承給後代。第八條研究

調研工作是美術館業務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開展收藏、展示等各項業務活動的前提。每個博物館要設立研究部門,在各業務部門配備專業研究人員,給予研究經費,開展館內外學術研究活動。圍繞美術館的性質和任務,開展美術館研究、藝術史研究、藝術思潮研究、審美教育研究、藏品研究、其作者和收藏者研究、展覽研究、展覽藝術研究、保存與展示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

編輯和出版作品集和目錄,出版圖書館期刊、年鑒或相關出版物。

除有專職創作機構的美術館外,其他美術館的研究人員和有能力從事研究創作的專業幹部,應享受創作研究經費和創作研究假。要支持本館職工的業余藝術創作和研究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專業水平。

應在研究部門建立藝術檔案,系統收集和科學管理藝術家和各藝術流派的信息,特別是成就突出的老壹輩藝術家的信息。除了文字資料,還要特別註意各種影像資料的收集。

根據各館條件,逐步建立藝術圖書館(室),條件成熟時向藝術家開放。第九條展覽和展示

藏品陳列是美術館面向社會的主要方式,是否有長期陳列也是美術館區別於展覽館的標誌之壹。在收藏和研究的基礎上,各博物館應逐步運行長期展示系統。

藏品可以在博物館之間交換和展示。短期展覽要保證藝術質量,註重社會效益。博物館應記錄短期展覽的所有展品,並作為博物館的檔案保存。第十條美術館是對外藝術交流的重要場所。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形勢的發展,美術館應在外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特別要註意借鑒國外美術館建設的經驗,加快中國美術館的現代化進程。第11條社會服務

美術館是壹門面向社會開放的美育課。要做好群眾工作,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對在校學生團體參觀給予優惠,通過適當方式積極給予審美引導,培養年輕觀眾對藝術的興趣和愛好。

我們應該逐步建立和擴大為藝術家服務的項目。第三章組織管理第十二條根據第二章美術館的任務,設置相應的業務機構,配備合格的業務幹部。

提高美術館人員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抓緊培養美術館專業人才。第十三條館長負責制,充分發揚民主,實現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在館長的領導下,各職能部門要主動開展工作。按照改革的精神,建立各職能機構的崗位責任制,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和獎懲條例。對認真執行本條例,有開拓精神,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給予獎勵;違反這些規定,經教育不改者,應予以批評或其他處罰;對貪汙、盜竊藏品,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珍貴藏品或者珍貴設施損毀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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