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養維護工程,系指針對文物的輕微損害所作的日常性、季節性的養護。
(二)搶險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發嚴重危險時,由於時間、技術、經費等條件的限制,不能進行徹底修繕而對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搶險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繕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本體所必需的結構加固處理和維修,包括結合結構加固而進行的局部復原工程。
(四)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系指為保護文物而附加安全防護設施的工程。
(五)遷移工程,系指因保護工作特別需要,並無其它更為有效的手段時所采取的將文物整體或局部搬遷、異地保護的工程。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並組織制定文物保護工程的相關規範、標準和定額。第七條 具有法人資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單位,包括經國家批準,使用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宗教組織和其它企事業單位,為文物保護工程的業主單位。第八條 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國家文物局認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資質認定辦法和分級標準由國家文物局另行制定。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管理。第二章 立項與勘察設計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並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第十壹條 保養維護工程由文物使用單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搶險加固工程、修繕工程、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的立項與勘察設計方案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搶險加固工程中確因情況緊急需要即刻實施的,可在實施的同時補報。
遷移工程按《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第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按《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獲得批準後,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報批勘察設計方案。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的立項申報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程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二)擬立項目名稱、地點,文物保護單位級別、時代,保護範圍與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公布與執行情況;
(三)保護工程必要性與實施可能性的技術文件與形象資料錄像或照片;?(四)經費估算、來源及計劃工期安排;
(五)擬聘請的勘察設計單位名稱及資信。第十四條 已立項的文物保護工程應當申報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技術設計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獲得批準後,再進行技術設計。第十五條 勘察和方案設計文件包括:?(壹)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
?(二)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
?(三)工程設計概算;
?(四)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汙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